中国古代的地方立法,据有的学者研究,可能最早始于周代。
中国古代的地方立法,据有的学者研究,可能最早始于周代。
张晋藩先生说,在《周礼》中,便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说明,立法要因地立法,使制与事宜。这个“三国三典”的立法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中国古代是一个疆域辽阔、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因此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发挥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两者的积极性。
汉代制定了适用于地方的专门性法规《六条问事》,唐宋时期也不乏地方立法以及适用于民族地区的法律。至清朝,地方立法迅速发展。
乾隆五年(1740年)《大清律例》编成以后,为了补充《大清律例》之所未备,以及调整地方特定事宜,以省例为形式的地方法规陆续出现。清人有言:“举凡通行部章,因时损益,所以辅律例之简严;通饬省章,因地制宜,所以阐部章之意指。”
省例的效力只及于一省,且须详明两院,或咨准部覆,方许颁行。因此,省例之类的地方立法并未遍及全国。一百余年间只有江苏、广东、福建、湖南、河南、直隶、四川、山东、山西、安徽、浙江、江西等省制定了省例或其他形式的地方法规。
省例以地方行政事务法规为主,兼议定“罪名轻重”及民事规范。凡涉及一省行政、民事、刑事、经济、文教、司法、风俗等综合性事项的,为综合性省例,如《江苏省例》、《江苏省例续编》、《江苏省例三编》、《江苏省例四编》、《福建省例》《福建省例・续・再续》、《治浙成规》、《直隶通伤章程》、《广东省例》、《粤东省例》、《粤东省例新纂》、《湖南省例成案》、《湖南省例》、《豫省省例》、《西江政要》等。
凡涉及工程、诉讼、科考、任职等一省单一性事项的,为专业性省例,如《豫东稽核帮价章程)《直隶清讼章程》、《河南文闱章程》、《江西州县委署章程》、《山东交代章程》等。
省例中除规定各项政务外,还多有整顿风俗的内容。如,《江苏省例》明确査禁《红楼梦》、《水浒》等小说;禁止开设戏馆;严禁妇女入馆饮茶;禁止迎神赛会。
在疆域辽阔的古代中国,在集中统一的立法原则指导下,进行必要的地方立法确有制与事宜之效。
但是,如何处理好地方立法权扩容与维护法制统一问题,也成为现代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原文标题:“三国三典“ 因地立法 清代江苏省例为何敢查禁《红楼梦》《水浒》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