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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史:“以妻为妾者 徒三年” 中国古代“顶层设计”为“善法”勾勒岀的五张“脸谱”

发布时间:2019-05-08 作者:


    据张晋藩先生研究,中国古代“顶层设计”曾为“善法”勾勒岀五条标准:其一,“循变协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二,立法为公,“一断于法”;其三,礼法结合,互补互用;其四,注重民生,维护生态环境;其五,禁暴惩奸,保护良善。

 

 

 

 

   慎子说:“治国无法则乱。”

 

   商鞅说:“国皆有法。”

 

    韩非针对申不害推行法治的失败教训,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荀子虽然以礼为本,“礼者,法之大分”,但也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只有重法爱民才能使国家富强,所谓“重法爱民而霸”。

 

    张晋藩先生曾著书说,中国古代思想家不仅认识到法之重要,而且认识到法虽为国家所制定,但亦有善法、恶法之分。

 

    宋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宋人杨时说得好:“为政必立善法,俾可以垂久而传远。”

 

    近人梁启超还认为:“立法善者,中人之性可以贤,中人之オ可以智,不善者反是。“

 

    然则,何为善法?据张晋藩先生研究,中国古代“顶层设计”曾为“善法”勾勒岀五条标准:

 

    其一,“循变协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早在《尚书・吕刑》中便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主张变法改制的法家更强调法律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慎到说:“守法而不变则衰。”

 

    商秧说:“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还说:“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

 

 

 

 

    韩非说:“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

 

    张晋藩先生认为,法家法与时转、因势立法的观点反映了进化的历史观和以经验为基础的实证精神。只有所立之法符合社会、国家的发展需要,才可以称之为“善法”。法从实际需要而制定,又根据实际的变动而删修,这就是所谓“循变协时”的法律发展的轨迹。

 

    明人张居正说:“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

 

    清康熙帝说:“自古帝王治天下之道,因革损益,期于尽善,原无数百年不敝之法。”

 

    至清朝末年,国势衰微,民族危机渐趋深重,变法之声日益尘上,而论者多援法家旧说。龚自珍说:“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魏源说:“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

 

    法家也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数变。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他甚至尖锐地指岀:“法禁易变,号令数下者,可亡也。”

 

    后世持此论者亦颇多。唐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宋人欧阳修说:“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

 

    其二,立法为公,“一断于法”。

 

    法律是为了控制社会矛盾不至于乱而产生的,是为公不为私的,但当权者往往借法行私,满足一己之利。因此,早期法家十分重视法的公平性,强调“一断于法”,反对“以私害法”。

 

    管子以度量衡器来比喻法的公平性,邓析、慎到指出“以私害法,其乱甚于无法”,商鞅甚至把“以私害法”提到“国必乱”的高度。法家之所以如此愤怒抨击,是因为以私害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扼杀了法律的生命力。既然“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

 

    所以,立法为公就表现为“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不分等级一体依功过进行赏罚。韩非主张“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只有以功行赏论罚,才能做到“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正是由于立法为公,所以要求司法官援法断罪,不得借法行私。早在《云梦秦简》中,便有官员渎职的罪名,如不直、纵囚等,司法官不公平执法要受到各种惩罚。

 

    其三,礼法结合,互补互用。

 

    在中国古代,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得到礼的规范的肯定,有些规范进而被吸纳入法,体现了礼法结合互补互用的特点,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以唐律为例,“以妻为妾者,徒三年”,因为妻妾失序,有违礼教;“诸闻父母丧,匿不举哀者”判处流刑,疏议根据《礼经》来解释判刑依据,即“斩衰之哭,往而不返”。

 

    《大清律例》中,有的条例虽然改动了律文,但因符合社会习俗、民情,而受到民众拥护。如,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但清条例改为“若祖父母、父母许令者,听”。由于礼的规范在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中是根深蒂固的,百姓是拥护和愿意接受的,因而据此所立之法仍不失为善法。

 

    其四,注重民生,维护生态环境。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说明了民之于国的重要性,周灭商后重大的政策措施都立足于重民、保民的基础之上。重视民生是重民、保民的基点,历代著名的法典都体现了重民的色彩。如:颁行土地之法,给予百姓生产生活条件;制定赋税宽减法,使百姓有可能扩大再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平衡,不得濫伐森林、濫捕鱼鉴,以维护百姓的生活环境。自唐代还制定了“务限”法,即农忙季节四月至八月为入务期,务限内不得受理一般性的民事案件,以便不违农时耕作。这些规定既着眼于民生,也是农业之国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

 

    其五,禁暴惩奸,保护良善。

 

    这被统治者视为“莫此为先”的大事。为了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发展,必须以严法惩治政治性犯罪、社会性犯罪以及严重侵犯人身、财产的重大犯罪,所谓“重其所重”,非此不足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国家的安定。与此同时,法律还应该保护善良百姓的合法权益,使之安心于生产、生活,这是社会发展、国家富强的重要条件。

 


 

原文标题:立法史:“以妻为妾者 徒三年” 中国古代“顶层设计”为“善法”勾勒岀的五张“脸谱”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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