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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利克法典》:日耳曼人早期立法“量刑”为何可以完全取决于“身价”

发布时间:2020-05-22 作者:


    随着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衰落,日耳曼部族,也就是古罗马人所说的那些生活在古罗马帝国之外的蛮族,以国家的形式登上了世界政治的舞台。
 


    随着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衰落,日耳曼部族,也就是古罗马人所说的那些生活在古罗马帝国之外的蛮族,以国家的形式登上了世界政治的舞台。


 

 

 

    日耳曼部族早期欧洲律法汇编的重要催化剂。

    在欧洲大陆,法兰克人北高卢建立了自己的国家,西哥特人西班牙建国,东哥特人意大利建国,勃艮第人高卢东南建国(不久就被法兰克人征服),汪达尔人则在北非建国。

    其中,西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贡献了最有实质意义的法律材料,且相互之间影响颇深。

    截至目前,后期日耳曼部族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正是出自法兰克语文献,且被认为是除盎格鲁—撒克逊人法典之外的所有蛮族法律中最具日耳曼特色的。

    在这些法令中,最著名的当属6世纪第一个10年间编纂的《萨利克法典》(Salic Code)。

    彼时,法兰克人在北高卢建立了存续时间最长的蛮族王国之一。

    法兰克法律是受古罗马影响最小、最具日耳曼特色的部落法典。

    与罗马法不同,该法典没有关注婚姻、家庭、遗产、赠物和契约,而是为诸如杀害女性和儿童、“击打头部致头颅破碎”或“未经马主同意私自剥死马皮”等各种危害行为,确立了固定的货币处罚和其他类型惩罚。

    《萨利克法典》中有很大篇幅涉及暴力犯罪、杀人和偷盗。

    我们从法典中可以确知,一个人的财产及其本人皆可被当作犯罪赔偿的最终抵押物,而罚款则适用于偷盗“蜂群、狗、牛、家禽、山羊、绵羊和奴隶”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自由民可以支付罚金,而犯了偷窃罪的奴隶则会被处120鞭甚至阉割之刑。


 

 

 

    《萨利克法典》的一大特色在于量刑完全取决于身价,即依受害者和罪犯的身份来确定罚金。

    该制度后来在公元5、6世纪时被德国入侵者带到了英国

    每个人都有其“身价”。

    比方说,如果任何人杀了为国王效力的人,会被罚24000第纳尔;如果杀了一名法兰克自由民或受《萨利克法典》管辖的野蛮人,会被罚8000第纳尔。

    如果所犯罪行是暴力袭击的话,具体处罚取决于攻击的程度和涉及的人员。

    根据《萨利克法典》,“如果任何人殴打另一人的头颅导致头顶的三块颅骨破裂、脑浆毕现,袭击者将被罚1200第纳尔”。

    如果有人被打断肋骨“造成开放性伤口并伤及内脏”,相应的罚款是1200第纳尔;如果只有血“滴落在地上”,罚金是60第纳尔。

    若是奴隶犯法,惩罚要严厉得多。奴隶若偷盗价值2第纳尔的物品,一经发现,不仅要赔偿,还要被按在地上打120棍;若偷盗价值40第纳尔的物品,则会被阉割或判罚6先令。

    从5世纪中叶到6世纪中叶,英国受到来自北海对岸的日耳曼和斯堪的纳维亚移民的侵犯。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盎格鲁部族撒克逊部族朱特部族逐渐融合,形成了盎格鲁—撒克逊文明

    事实上,英格兰(England)这个名称正是得自“盎格鲁人的土地”(Land  of  the Angles)。

    在这片昔日古罗马帝国的北部边陲,400年来古罗马推行基督教的失败尝试几乎未留下任何痕迹。

    公元410年,古罗马军队撤离,罗马法典也从当地人的记忆中随之消散。

    从彼时直到1066年诺曼人入侵前,日耳曼传统给英国地区的犯罪与惩罚制度带来了最强烈的冲击。

    同彼时欧洲大陆的其他地区一样,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最根本的法律思想之一是人皆有价,即“身价”。

    有100多条法律条款列举了各类罚金,涉及从谋杀到点滴不和的方方面面。

    法律规定了身体每个部位的价值,比方说一只眼睛值半个人的身价;损坏一颗牙的赔偿是16先令,但后臼齿只值半价。打一拳赔偿3先令,扇一巴掌则是两倍赔偿。

    在大多数人看来,被掌捆的人既受了侮辱又受了伤害,可谓双倍倒霉。


 

 

 

    到了7世纪,英国成了武装贵族精英领导下的诸多小侯国的大杂烩,基督教得以在此生根发芽。

    星罗棋布的小王国起起落落,直到公元9世纪初オ出现了若干个较为稳定的国家。
在此期间,为了避免暴力循环世族仇杀,法律规定对杀人罪的惩罚是向受害者家庭支付赎罪金。



原文标题:《萨利克法典》:日耳曼人早期立法“量刑”为何可以完全取决于“身价”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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