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班牙和其他地中海国家,服劳役自古罗马帝国时期起就已成为常规惩罚手段。彼时的劳役包括从事公共设施建设、清理污水沟等等,更严厉些的劳役则要求罪犯在采石场和矿场度过余生。
在现代社会早期,欧洲的法典充斥着各类死罪。
不过,随着替代性惩罚在欧洲各国的采用,死刑的实际执行量大大减少,数以千计被定死罪的罪犯得到宽恕,被改判为长期服苦役。
在西班牙和其他地中海国家,服劳役自古罗马帝国时期起就已成为常规惩罚手段。
彼时的劳役包括从事公共设施建设、清理污水沟等等,更严厉些的劳役则要求罪犯在采石场和矿场度过余生。
这两种判决都“被视作缓慢而痛苦的死亡,以为国家出苦力的形式实现了惩罚性的监禁”。
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这种惩罚性的劳役是监禁的雏型。
与古代相比,惩罚性劳役在中世纪时期并不常见。除了教会,大部分中世纪社会缺乏实施长期监禁的资金和设施,因此更多地使用廉价的肉刑和死刑。
苦役在西欧的复活与民族国家的出现以及财富、权力的增长发生在同一时期。
16世纪早期皇家司法权的扩展和中央集权的深化标志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国家可以使用罪犯做劳力为国家利益服务的观念也随之成形。
苦役船是16世纪和17世纪兴起的另一种惩罚手段。
1530年颁布的一系列新法规将苦役船服刑扩展至所有类型的罪行。
没工作也没主人的吉ト赛男性会面临6年苦役船服务。流浪汉第一次被抓到会判4年苦役船服务,第二次判8年,第三次终身。
到16世纪下半叶,被宗教裁判所或世俗法庭判处重婚罪和亵渎罪的人往往会被送上苦役船,在那里与他们做伴的常常是卖骰子的、做伪证的和拒捕的人。
彼时,这已成了大多数普通罪行的常规惩罚。不过,免于羞辱性惩罚的贵族和神职人员,只有在犯叛国罪时才会被送上苦役船。
苦役船刑期可以为两年到终身,一般4年到6年居多。少于两年的刑期极为军见,据说是因为罪犯至少需要一年时间オ能成为合格的桨手。
到17世纪中叶,苦役船劳役被限定为10年。
然而,无论苦役船多么可憎,能“顶风破浪”地呼吸总比被挂在绞索上强,这一点几乎不会有人质疑。
将男性罪犯送上苦役船服刑的做法渐渐取代了绞刑,到17世纪早期,基于一系列苦役船服刑规定修建的监禁室不仅用于惩罚男性罪犯,也适用于女性罪犯和少年犯。
所谓的女性苦役船与普通苦役船的条件别无二致:剃刀削发,粗糙的饮食,黑面包或饼干以及蔬菜。
随着新型帆船的普及,西班牙于1748年废除了苦役船劳役。
罪犯被转移到陆上,在北非要塞从事艰苦的劳作,这些要塞实际上就是流放地。
西班牙人也把服劳役的罪犯送去墨西哥炼银,这种做法始于16世纪60年代。
与苦役船相比,罪犯显然更喜欢矿场的生活条件。在那里,他们每天都能吃肉喝酒,有足够的衣物,还能得到医生的照料。
不过另一方面,汞中毒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人在精神错乱中去,而采矿作业本身也是痛苦的折磨。
到头来,待在苦役船上或许能比在阿尔马登(Almaden)的矿场里活得更久些。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使用罪犯作为矿场劳力刺激了私人承包开采体制,使其“在西属美洲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
16世纪,西班牙的惩罚手段传到了新大陆殖民地,为这片缺及强有力的本地法律传统的地区引入了严酷的欧洲司法标准。
在奥斯曼帝国的全盛时期,放逐是对纵火犯(以及未尽到责任致使火灾发生的守卫)、吉ト赛人、麻风病人和做出不道德之举的人的惩罚。
16世纪,由于海军缺少桨手,从叛教、同性性行为等较重的死罪,到酗酒、赌博、咒骂宣礼人等轻微违法,无论犯何种罪过通常都会被判处上船服8年劳役。
到18世纪,随着桨船被帆船取代,船上对劳役犯的需求减少,罪犯于是被送往要塞和兵工厂劳动。
用一位历史学家的话说:“除了拥有广阔的西伯利亚作为流放的俄国,没有其他哪个文明国家能在流放的程度和范围方面赶得上英国。”
虽然流放或放逐常常与18世纪、19世纪英国在美洲和澳大利亚的殖民经历紧密相连,但这种手段其实在那之前一个世纪就已被詹姆士一世使用。
到17世纪末,其他几个欧洲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方式。
不过,直到1718年,英国人对流放仍只是偶尔为之。
18世纪50年代,沙皇俄国用流放到西伯利亚做苦力的惩罚取代了死刑。
18世纪90年代,法国立法要求将所有犯两项重罪的人都终身流放到马达加斯加。至此,流放在法国普及起来。
流放制度在英格兰的确立,大约与《血腥法典》在同一时期。
彼时,英国的刑法以数不胜数的绞刑罪为特色。1688年,英国的死罪不到50种,但到1765年已超过160种,到拿破仓战争末期则增至22种。英国的流放政策对判决产生了戏剧性的影响,或许也把英国的监狱实践推迟了若干年。
在1718年《流放法案》问世之前,几乎60%获得“牧师特权”的罪犯都在烙上印记后被释放。
法案实施之后,同样数量的人被流放,而死刑则主要适用于杀人犯、盗马贼、和其他重罪犯。
1718-1775年,也就是将罪犯流放到美洲的那段时间,收监人数大幅减少。
但1779年《监禁法案》的通过很快触发了现代监狱制度的兴起。这一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约翰·霍华德对监狱条件的调在,他根据调査结果写就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作品《英格兰和威尔土的监狱状况》于177年出版。
霍华德在书中指出,1773-1775年,死在监狱里的罪犯竟比被处决的还多。
以繁重的劳动为特征的流放地及其相应的管理机制,在欧洲南部地区通常被称为监禁营,罪犯在那里从事各种公共工程建设,包括修建港口、要塞和道路。
该做法不仅在19世纪的法国颇为流行,西班牙和意大利也纷纷对早年用于囚禁苦役船奴隶的陆上拘禁室加以利用。关押在这里的罪犯,其量刑从10年监禁到死刑不等。
法国后来关闭了监禁营,以便将罪犯送往阿尔及利亚、新喀里多尼亚和几内亚的殖民地服劳役。
劳役制度规定,当罪犯不从事繁重的劳动时,应用锁链锁在一起,关在类似兵营的监狱里。
在所有这些流放地中,最臭名昭著的莫过于魔鬼岛。
它是法属圭亚那海岸附近一座礁石林立的小岛。在1663年被法国控制之前,这座小岛曾在欧洲列强中几易其手。
1791年,法国刑法规定,所有第二次犯下重罪的男性将不再被送往马达加斯加,而是终身流放此地。
此后,受拿破仓战争影响,流放一度被中断,直到1851年才重新恢复。
1852-1946年,在这座恐怖之岛上服过刑的罪犯总计超过8万。
鲜为人知的是,关于流放的问题曾在法国争论多年,直到拿破仑三世当权方告平息。
他声称,英国人用流放政策换来了其澳大利亚殖民地的繁荣,于是争论的天平倒向了赞成流放的一方。
但后来的历史表明,法国人未能复制英国人的成功,魔鬼岛最终在1946年关门大吉。
在殖民鼎盛时期,英国人曾在1787-1852年把澳大利亚作为流放地,约有18.7万名罪犯被放逐到那里。
澳大利亚流放时代实施了一系列革新,比如假释许可制度、假释实施和假释监督,对1852之后的英国刑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甚至有历史学家认为,澳大利亚流放实践是“英国、美国乃至欧洲历史上最成功的刑罚改造方式”。
尽管自由移民和罪犯将澳大利亚建成了事实上的监禁地,但为了对付那些现有制度无法控制的罪犯,其他惩罚措施也必不少。
于是,本土流放制度应运而生,即将罪犯送往范迪门斯地(今塔斯马尼亚)和诺福克岛等偏远地区。
英国刑事官乔治·阿瑟爵士被选为范迪门斯地的管理者。
用历史学家罗伯特休斯(Robert Hughes)的话说,此人日后成了“澳大利亚早期历史上最受争议的人物”。
在担任英属洪都拉斯负责人期间,乔治阿瑟管理着一个“奴隶国”,这个经历为他在澳大利亚流放地建立的惩罚体制带去了灵感。
阿瑟在塔斯马尼亚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他主导的刑罚包括七个等级,由轻至重依次为:拥有假释许可证,被指定分配为自由移民工作,强制从事公共设施建设,在已有居民点附近修建道路,带着锁链强制劳动,关押在隔离的监禁区,带着锁链从事惩罚性劳动。罪犯可以通过勤奋工作和良好表现来改善自己的待遇。
不过,真正令他声名鹊起的则是阿瑟港(Port Arthur)。
此处与大陆只有一条狭长的通道相连,恶狗把守,悬崖为障,无异于“一座天然监狱”。
原文标题:《流放法案》:拿破仑三世为何说流放政策换来了澳大利亚的繁荣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