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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飞:自杀罪的前世今生

发布时间:2013-06-21 作者:


    爱比克泰德慨叹:“你进入冥府的路有何关系?它们的分量无足轻重。”奥雷勒皇帝强调:“我会像一缕轻烟飘然离去。为什么还把这当一回事呢?只要万物不放弃我,我就会保持自由,什么都无法阻止我去做想做的事。”



    人类历史上,自杀如影随行,无所不在。死者为何决绝奔赴黄泉,徒留生者无穷哀痛?

    古希腊罗马时期,自杀一度广受同情。苏格拉底饮鸩自尽,留下名言:“我去死,你去活;到底谁更好,唯有神知道。”《法律篇》中,柏拉图无奈表示:“如果你无法挽救身上的罪恶倾向,你一旦觉得死亡是最好的出路,就立即摆脱生命吧。” 

    《古罗马人的自杀》一书,收集314起名人自杀案例。加图、安东尼、克娄帕特拉的自杀,成了富有传奇色彩的典范。西塞罗承认,自杀本身非善非恶,它的价值取决于动机。爱比克泰德慨叹:“你进入冥府的路有何关系?它们的分量无足轻重。”奥雷勒皇帝强调:“我会像一缕轻烟飘然离去。为什么还把这当一回事呢?只要万物不放弃我,我就会保持自由,什么都无法阻止我去做想做的事。”

    公元5世纪,奥古斯丁鉴于太多基督教徒舍身殉教,首次宣称自杀殉教是一种罪过。533年,奥尔良主教会议批准罗马法令,禁止向自杀者供奉祭品。布拉格会议把自杀罪正式列入天主教法典。公元13世纪,托马斯·阿奎纳在《神学大全》中,痛批自杀三宗罪:否定生命至上原理;冒犯社会;违背上帝意志。

    与此同时,世俗当局担心若坐视不理,任其发展,自杀极易引发连锁反应,让本来就苦于小国寡民的国家,雪上加霜。有鉴于此,各国祭出严刑峻法,严惩自杀者,自杀罪应运而生。自杀者尸体不许下葬,没收全部财产,不得举行宗教葬礼。

    普通法认为,自杀是一种可耻的犯罪。 “Suicide”(自杀)——是受害者同时又是凶手,可见一斑。公元967年,英国国王颁布法令,自杀者与谋杀犯同罪,尸体受鞭示众,木桩穿心后方可埋葬,且不能入公墓,只许埋入大道路口之下,千人踩万人踏,不许举行葬仪。

    1270年,法国《圣路易习惯法》中规定:如上吊、溺水及不论何种原因的自杀行为,死者及其妻子的动产归男爵所有。圣女贞德狱中从塔顶纵身而下,她宣称:“宁愿死去,也不想在这么多好人遇难后,苟延于世。”法庭随即加上一项“自杀罪”指控。

    1664年,一位法国农妇自杀,家人谎称死于意外,从而取得法律许可,埋在墓地一角。司铎起了疑心,向主教法院提出申诉:“不管自杀者留下的六个未成年孩子,必须剥夺财产。”教会执意追究到底。法学家多主张宽容那些“迫于无奈、劳累、贫穷”的自杀者;非证据确凿,不得没收财产。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兴起,教会绝对权力瓦解。哲学家率先发难,蒙田、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休谟,竞相为自杀行为正名。

    叔本华抨击:“教会对自杀者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野蛮之举,实际上这恰恰是违背了《圣经》这个唯一准则所赋予人的权利。立法者所主张的对自杀未遂者的处罚,就更显得愚蠢和无聊之极。”

    休谟强烈谴责法律的不公正:“任何人生命的价值,并不因其舍弃生命而丧失。”宗教和法律,不分青 红皂白,一味处罚那些杀身成仁的义士、维护贞操而牺牲的贞女、强敌环伺而勇于自刎的豪杰,荒谬至极。

    1776年,一位法学家表态:“没收自杀者财产的法律,如此残忍,明显引起公众的反感。”英国乔治三世时期,97%的自杀诉讼,以“神经错乱”结案,法官宣布死者为“自然死亡”。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严禁自杀是无用、徒劳、不公正的。

    18世纪以后,现代观念业已形成——自杀纯属个人自由选择,自杀非罪渐成潮流。法国大革命开风气之先,一举废除自杀罪。“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成为共识。不过,唆使、协助他人自杀, 在法国仍按谋杀罪论处。1961年,英国萧规曹随,最终废除自杀罪。

    “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这段文学史上最著名的文字,写于1600年。四百年来,哈姆雷特的内心读白,大哉问超越时空,流传至今。丹麦王子的问题,也就是全人类的问题。重要的是,提出这个问题,就等于选择生命,思索就是存在!

    放弃自杀,选择扼住命运咽喉的哈姆雷特,以自己勇敢的抗争,喊出人生的最强音:“有比忍受多舛命运更高贵的灵魂吗?有比反抗苦难人世更高贵的灵魂吗?”



原文来源:《方圆》杂志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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