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观点来看,保守的伊斯兰法律往往被视为既严酷又不时宜。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政权抛弃了伊斯兰法律中的实证思想,背离了伊斯兰教义和精神。
西方人在讨论世上最伟大的法律传统时很少提及中国,但中国有着令其自豪的近2000年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经由朝鲜半岛影响了日本的发展。
梅特兰(Maitland)和波洛克(Pollock)在其关于英国法律史的经典著作中指出,日耳曼入侵者“不擅文字”,且所谓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也不甚清晰。
在不使用奴役作为惩罚手段的早期社会里,为了强迫债务人还债或控制那些等待审判和惩罚的罪犯,必然要使用某种形式的监禁措施。
《汉谟拉比法典》对希伯来律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它的缺憾在于,它没有编纂新的法律体系。事实上,希伯来律法中的大量词汇,均出自苏美尔和巴比伦的法律传统。
在今天,很难确定靠酷刑获得的证据的证明价值。在中世纪,尽管奥古斯都宣称它是最佳证据形式,但是其他的立法者和法学家们的想法却不同。
当国家所有的权力都集中于令人敬畏的皇帝个人之手时,由于权力属于人民,曾经制约权力行使的法则和规定,便成了对君主专制的冲动和畏惧的薄弱防线。
在法国和德国,农奴制在中世纪中期的解体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首先,人口的快速增长导致粮食需求量的大规模增长,致使粮食价格上涨。而农场主们想要尽可能地独自获利,就必须采取计酬劳动方式。因为,这种雇佣模式比之前的农奴式的从属关系对其更为有利。
早在11世纪开始,他们就试图在天主教的欧洲建立一个教皇帝国,从而掌握世俗权力。这一企图被大多数历史学家称为无害的天职之争,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则称之为“教皇革命”。
中世纪早期就已经存在教会法,但是那时还不是如后期所表现的那样重要,并且具有不同的特征。
从公元5世纪开始,日耳曼各个蛮族诸侯国的君王们陆续开始着手将自己部族的口耳相传的习惯法进行书面典籍化。
公元756年,丕平把他夺到的意大利中部一部分土地,包括罗马周围地区,送给罗马天主教教皇,史称“丕平献土”。“丕平献土”加强了国王和教会的联系,使教权凌驾于王权之上,奠定了天主教教皇国的基础。